昆明市东川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高剑与昆明市东川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昆民一初字第74号
原告高剑,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杨谋飞、张万华,均系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市东川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川区凯通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刘景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赵毅,云南太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剑诉被告昆明市东川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剑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其已与被告昆明市东川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由被告昆明市东川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昆明市东川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行使处分的行为,原告高剑的前述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剑撤回对被告昆明市东川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344.50元减半收取20672.25元,由原告高剑承担。
审 判 长  田 庄
审 判 员  陆有林
人民陪审员  周如海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