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灵保字第5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8月5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申请人宁夏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宁夏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灵武市城乡环境整治拆迁六小安置区项目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负责人***,该项目部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宁夏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灵武市城乡环境整治拆迁六小安置区项目部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宁夏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灵武市城乡环境整治拆迁六小安置区项目部的工程款181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徐正所有的宁A6NXX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灵武市城乡环境整治拆迁六小安置区项目部工程款181000元。
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白萍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