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4民初3489号 申请人:宁夏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南侧宁夏日用品批发综合楼A段四层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怡林园22号住宅楼5**5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园1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宁夏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夏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在光大银行银川分行(账号:×××)、被申请人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宁夏分行营业部(账号:×××)、中国光大银行银川分行营业部(账号:×××)的银行存款共计723538.02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夏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在光大银行银川分行(账号:×××)、被申请人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宁夏分行营业部(账号:×××)、中国光大银行银川分行营业部(账号:×××)的银行存款共计723538.02元,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4138元,由申请人宁夏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