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4民初10741号
原告:佛山市琅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镇安中四四亩尾工业区铺位8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
被告:珠海市清木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人民东路81号四层1#之一。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琅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清木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佛山市琅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珠海市清木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琅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92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96元,由原告佛山市琅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