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清木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与向科飞、珠海市清木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491民初1960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第一至七层、第十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25H。
负责人:钟赞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良,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太平洋保险公司。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
被告:珠海市清木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芳,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珠海市**************5008、5010室、1208、1210、1212、1214、1216、1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39B。
负责人:唐劲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松,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珠海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珠海市清木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清木景观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珠海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良、被告***、被告珠海清木景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芳、被告太平洋保险珠海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平洋保险珠海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向原告赔偿8,248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4日,原告承保的车辆粤C*****号由李海驾驶行驶至珠海市**********道不慎与***的粤C*****号大型载客汽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粤C*****号车受损,交警部门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三者拒绝保险赔付,未购买商业险。粤C*****号车被保险人向原告索赔车损。2020年5月29日,原告已向粤C*****号车被保险人赔付14,496元,并依法取得追偿权。***是本案直接侵权人,但珠海清木景观公司雇佣***,事故发生时在履行职务,大地保险珠海中心支公司是事故车辆承包公司,三被告依法承担赔付责任。本次事故损失14,496元,被告应承担8,248元,原告依法向被告主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被告***辩称,粤C*****号车已投保,赔偿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不应由驾驶人赔偿。
被告珠海清木景观公司辩称,粤C*****号车辆已投保,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大地保险珠海中心支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请的损失金额无异议。但原告的诉求金额不应由本被告承担,本被告在事故后已经向***确认其公司已赔付部分的款项给粤C*****的车主后,本被告已将交强险的损失2,000元赔付给珠海清木景观公司。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20年5月4日16时50分,李海驾驶行粤C*****号车,在珠海市横琴新区*********路段,与***驾驶粤C*****号大型载客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海、***负事故同等责任。
粤C*****号车车主为谢兰;粤C*****号车在原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限额为148,678元)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等商业保险;保险期限均为2019年12月9日00时至2020年12月9日00时;被保险人为谢兰。
2020年5月13日,太平洋保险珠海中心支公司出具一份《机动车辆估损单》。载明:粤C*****号车修理费总金额为14,496元。
2020年5月16日,珠海市珠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出具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No.64040937)。载明:谢兰支付粤C*****号车修理费14,496元。
2020年5月18日,谢兰向原告出具一份《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声明书》,称粤C*****号于2020年5月4日事故,谢兰同意将已取得赔款部分的向责任对方追偿的权利(包括根据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直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原告。
太平洋保险珠海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谢兰支付粤C*****号车理赔款14,496元。
粤C*****号车在大地保险珠海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20年3月8日至2021年3月8日止;大地保险珠海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珠海清木景观公司支付2,000元;备注:赔款粤C*****号车。
庭审中,珠海清木景观公司、***确认:***为珠海清木景观公司雇请的司机,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正从事雇佣职务行为。
被告珠海清木景观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以粤C*****号车在众城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为由,申请追加众城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
本院认为,本案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规定,原告已向粤C*****号车的被保险人谢兰赔偿了粤C*****号车修理费14,496元,原告有权就侵权人应承担赔偿部分向侵权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交通事故侵权法律关系,故粤C*****号车与粤C*****号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粤C*****号车的损失14,496元,应首先由粤C*****号车的交强险承保单位大地保险珠海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剩余损失12,496元,按照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赔偿。涉案交通事故由李海、***负事故同等责任,故粤C*****号车的剩余损失12,496元,应由***承担50%即6,248元的赔偿责任。
由于***为珠海清木景观公司雇请的司机,且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正从事雇佣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应由珠海清木景观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故粤C*****号车的损失6,248元,应由珠海清木景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因粤C*****号车的商业保险承保单位,并非本案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故珠海清木景观公司申请追加众城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理据不足,本院已裁定驳回。珠海清木景观公司与众城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保险合同纠纷,可另循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原告太平洋保险珠海中心支公司诉讼请求被告大地保险珠海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被告珠海清木景观公司赔偿6,248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赔偿2,000元;
二、被告珠海市清木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赔偿6,248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前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珠海市清木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谢伟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多 超
书 记 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