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沣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大唐国际克什克腾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5民初3521号
原告:**沣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MA1NFRA92Y,住所地**市港闸区深南路199号天安数码城6幢607-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大唐国际克什克腾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5564194197J,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达日罕乌拉苏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沣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大唐国际克什克腾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沣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沣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沣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64元,减半收取11532元,由原告**沣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