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宽民执字第0070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丹东市公路工程处第五工程总队。住所地:宽甸镇铁长路道西。
法定代表人:牟长兵,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军,辽宁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丹东市公路工程处第五工程总队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宽甸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9月9日作出的(2013)宽劳人仲字第13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商保险待遇款168632.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币168632.6元,现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宽甸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宽劳人仲字第130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二、执行费243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潘兆德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 张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