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桂1402财保15号
申请人崇左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城南八路(市环境局科研综合楼内)
法定代表人覃大兴,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西易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友谊大道市交通局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覃美芳
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收到崇左市仲裁委员会转来的《关于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的函》(崇仲保字(2016)第1号),申请人崇左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因与被申请人广西易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崇左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为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能够得到全部执行,请求依法对位于崇左市园博园内被申请人占有经营使用权价值55473280元的建筑物及在建工程予以查封,具体为:Z1号楼(建筑面积1668.89㎡)、Z2号楼(建筑面积2539.39㎡)、Z3号楼(建筑面积1935.02㎡)、红木展览馆(建筑面积3551.7㎡)、主展馆(建筑面积13887.18㎡)、钢结构主展馆(建筑面积2373.58㎡)、糖博物馆(建筑面积1461.19㎡)、锰博物馆(建筑面积1572.16㎡)、酒店J1号楼(建筑面积3630.99㎡)、酒店J2号楼(建筑面积2386㎡)、餐饮服务区C1、C2号楼(建筑面积5637.29㎡)、旅游服务区(建筑面积5999.57㎡)。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分公司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崇左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广西易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位于崇左市园博园内占有经营使用权价值55473280元的建筑物及在建工程,具体为:Z1号楼(建筑面积1668.89㎡)、Z2号楼(建筑面积2539.39㎡)、Z3号楼(建筑面积1935.02㎡)、红木展览馆(建筑面积3551.7㎡)、主展馆(建筑面积13887.18㎡)、钢结构主展馆(建筑面积2373.58㎡)、糖博物馆(建筑面积1461.19㎡)、锰博物馆(建筑面积1572.16㎡)、酒店J1号楼(建筑面积3630.99㎡)、酒店J2号楼(建筑面积2386㎡)、餐饮服务区C1、C2号楼(建筑面积5637.29㎡)、旅游服务区(建筑面积5999.57㎡)。二、查封期间,被申请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华军
审 判 员 黎 彬
代理审判员 李 晓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