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健坤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健坤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21民初1542号 原告:***,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现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湖南健坤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大道以南**自主创新园一期5栋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健坤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系形成劳务承包关系并将另案诉讼为由,提出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南健坤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赵 继 荣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莉 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