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21民初1542号
原告:***,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现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湖南健坤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大道以南**自主创新园一期5栋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健坤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系形成劳务承包关系并将另案诉讼为由,提出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南健坤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赵 继 荣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莉 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