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

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衡阳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执877号 申请执行人: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呈,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衡阳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工业园工业大道21号1号厂房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衡阳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衡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字第10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衡阳仲裁委员会(2021)***字第10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