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执877号
申请执行人: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呈,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衡阳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工业园工业大道21号1号厂房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衡阳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衡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字第10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衡阳仲裁委员会(2021)***字第10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