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06民初1400号
原告:湖南***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合江路149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衡阳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工业园工业大道21号1号厂房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湖南***合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合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妙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发
代理书记员 ***
校对人: 张 宝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