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与衡阳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27205号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经营场所上海市徐汇区乌鲁木齐南路378-386号(全幢)2层2042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衡阳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工业园工业大道21号1号厂房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与被告衡阳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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