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地矿一一三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地矿六盘水一一三地质工程勘察公司、六盘水享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221执1405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地矿六盘水一一三地质工程勘察公司,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214653269J。
法定代表人邱小龙;
委托代理人,罗三毛,男,布依族,1995年12月24日生,,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被执行人:六盘水享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花渔洞**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322198507W。
法定代表人彭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221民初4534号民事判决书,2020年6月28日,我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人的各项损失336600元,执行费4949元交到水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贵州地矿六盘水一一三地质工程勘察公司与被执行人六盘水享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20)黔0221执1405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应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祖龙
审判员  谢礼明
审判员  黄堂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