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地矿一一三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地矿一一三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享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21执恢125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地矿一一三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申请人:六盘水享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221民初45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六盘水享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判决书规定的内容,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地矿一一三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246600元,执行费3599元交到水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六盘水享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人贵州地矿一一三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申请向本院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即(2021)黔0221执恢125号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1)黔0221执恢1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祖龙
审判员  彭 江
审判员  黄堂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