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宏泰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利津县宏泰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82民初6631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0月7日出生,住荣成市。
原告:***,女,汉族,1972年6月4日出生,住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夫。
被告:利津县宏泰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津县盐窝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56年1月14日出生,住利津县。
原告***、***与被告利津县宏泰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