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2民初554号
原告:安徽宏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安丰路瑶海大市场内20栋322、323号。
法定代表人:赵丙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庆涛,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胡岩,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田大路东方城市花园二期35号楼。
法定代表人:许世钗,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宏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原告在安徽宏伟建设有限公司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宏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怀武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贺文波
书记员孙云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