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2民初936号
原告:安徽宏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安丰路瑶海大市场内20栋322、323号。
法定代表人:赵丙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绍柱,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该公司员工。胡庆涛,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胡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瑾,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飞,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安徽宏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宏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怀武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贺文波
书 记 员 熊悦敏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