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伟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宏伟建设有限公司、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0402执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宏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安丰路瑶海大市场内20栋322、3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宏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2021)皖0402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价值2224294.00元的财产,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二年,银行账户及其他权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