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伟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国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宏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0402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经济开发区亚夏汽车城10栋1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安徽宏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瑶海大市场20号楼322、3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国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宏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2021)皖0402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安徽宏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438428.92元的财产,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二年,银行账户及其他权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