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伟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国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宏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0402执75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经济开发区亚夏汽车城10栋1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安徽宏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瑶海大市场20号楼322、32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国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宏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宏伟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21)皖0402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
如下:
中止(2021)皖0402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方乃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