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伟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国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宏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0402执7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经济开发区亚夏汽车城10栋1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安徽宏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瑶海大市场20号楼322、32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国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宏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1)皖0402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宏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