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23422号
原告:***,女,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丝织路10号之一第十层1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71876907B。
负责人:曾智明。
被告: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街口街开源路23号三层自编A3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7329631528。
法定代表人:刘少云。
原告***与被告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分公司、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分公司、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秦绪刚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简芷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