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31296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7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49665J。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的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街口街开源路23号三层自编A3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7329631528。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305号首层西面、2、6、7、8、14、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2412249C。
负责人:**。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