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3民初10473-1号
原告:广州市绣林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樟边村为民中路沙英岗工业区12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231274578J。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博时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怡和苑202栋1单元3层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783180000U。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绣林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博时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绣林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绣林康体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绣林康体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18元,由原告广州市绣林康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