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绣林康体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绣林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113执427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绣林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樟边为民中路沙英岗工业区12号101,组织机构代码23127457-8。
被执行人曾健强,男,汉族,1966年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绣林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健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粤0113民初8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本院依申请立案强制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亦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冻结被执行人曾健强名下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但账户内均没有余额可供执行。
二、向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证实被执行人曾健强名下无任何房地产登记资料。
三、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证实被执行人曾健强名下车辆均已报废,故未能查封。
四、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曾健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
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曾健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供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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