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绣林康体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绣林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与昆明凯固体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0113民初1046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绣林康体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凯固体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绣林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昆明凯固体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绣林康体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绣林康体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275元,由原告广州市绣林康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林 人民陪审员  杨彩萍 人民陪审员  林晓玲
书 记 员  王雅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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