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绣林康体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绣林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与来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来安县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7)皖1122民初694号
原告广州市绣林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绣林公司)与被告来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来安城建局)、来安县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安新城公司)、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1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绣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被告来安城建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勋、邹浩、被告来安新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文亮、被告水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来安新城公司依法申请追加安徽领先康体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先康体公司)、段文庭、郑寿德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依法裁定准许。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绣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被告来安城建局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浩、被告来安新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文亮、被告水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第三人郑寿德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领先康体公司、段文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以及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陈述及举证、质证、辩论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本案中,绣林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合同相对方支付涉案工程款;二、涉案工程总价款是否已具备支付条件,绣林公司的各项诉请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对于争议焦点一,依据绣林公司提交的《中标通知书》及《安徽省来安中学体育运动场地项目(二次)采购施工合同》可知,绣林公司系涉案工程的中标人,且系涉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另依据绣林公司从来安城建局调取的材料也可看出,涉案工程部分备案材料加盖有绣林公司印章,从合同主体上看,绣林公司系涉案工程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其有权主张要求合同相对方支付其工程款。来安新城公司辩称涉案工程系郑寿德实际施工并将涉案工程部分分包给领先公司及段文庭施工,因其仅提供侯某向段文庭的汇款记录及领先公司出具的《来安一中体育场体育设施工程决算》,并无其他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且第三人段文庭对其上述辩解不予认可,故本院对来安新城公司上述辩解不予采信。至于郑寿德与绣林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转包关系及双方如何结算的问题,郑寿德应提供相应证据另案主张,本案不予处理。 对于争议焦点二,依据绣林公司与来安城建局、来安新城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第四条付款条件内容可知,支付涉案工程款的义务主体是来安新城公司,但付款的前提是审计部门需对涉案工程决算审计结束,因审计部门现尚未作出涉案工程最终的竣工决算审计,涉案工程的总工程款数额无法确定,且建设单位亦未将涉案工程回购款转至来安新城公司账户,故绣林公司要求来安新城公司支付其涉案工程款的条件尚未成就。另绣林公司依据水安公司出具的一份《安徽省来安中学体育运动场地项目(二次)决算汇总表》要求来安新城公司支付其工程款7651671.35元,因绣林公司提供的决算汇总表非来安新城公司出具,且系复印件并无具体的决算日期,另水安公司对上述决算汇总表不予认可,故本院对绣林公司上述诉请不予支持。另绣林公司诉称不应以审计结果作为本案的结算依据,本院认为即使不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绣林公司亦未提供双方结算的其他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其上述诉称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法律事实:2013年8月10日,来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来安新城公司(来安新城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招标人与绣林公司(简称乙方)为中标人签订《安徽省来安中学体育运动场地项目(二次)采购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一、货物的名称、技术规格和数量本合同所采购施工的货物名称、技术规格在中标人投标书“采购项目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具体供货数量以甲方实际需要为准,工程结束后按投标清单单价乘以实际供货数量,按实结算。二、合同文件内容以下文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及前附表(包括一般条款)(2)招标文件说明函;(3)中标人提交的投标书;(4)中标通知书;(5)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如有)。三、合同金额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中标人承诺,本合同的暂定总金额为5500368.66元(含税、含总包服务费3%)。四、付款条件按照国家法律,甲方总公司(即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政府签订的《来安县新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BT项目合作协议书》,来安县审计局应在60天内完成甲方已验收合格工程的竣工决算审计。待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合格后待建设单位将该工程回购款转至甲方账户之日起14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0%;设备正式运行一年(竣工验收决算之日起)后待建设单位将该工程第二笔回购款转至甲方账户之日起14日内无质量问题,再支付合同总价的30%,并另行支付当年应计投资回报[合同总价×30%×10%(投资回报率)];设备正式运行二年(竣工验收决算之日起)后待建设单位将该工程第三笔回购款转至甲方账户之日起14日内无质量问题,再支付合同总价的30%,并另行支付当年应计投资回报【合同总价×30%×20%(投资回报率)】;质保期(二年,竣工验收决算之日起)内,乙方如不按要求进行保修,买方将自主安排维修,其费用从合同价款中扣除。若建设单位以土地等其他有价物抵扣回购款则甲方可选择以下方式支付(1)按原合同付款(2)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另行协商付款方式。甲方在支付乙方货款时乙方须同时提供相应数额的税票。五、履约保证金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为550000元。在本合同签订前的三个工作日内到达甲方账户,否则本合同无效。履约保证金在乙方完成本合同规定全部义务后一次退还(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合格后)。六、质量标准、质保期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最新的国家、行业标准,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标准,符合甲方的使用要求与合同目的,并符合业主单位的要求,保证验收合格。产品的质量标准为: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2、产品的质保期为2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七、施工时间、地点、验收1、施工时间:乙方根据工程进度进行施工,合同签订后20日内全部施工完毕。乙方不得以设备检修、原材料供应不足、近期生产任务紧等各种主客观因素延期供货或暂停供货施工,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2、施工地点:甲方在来安县新城区的工地现场。乙方应在产品交付运输前二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到货日期。乙方负责卸货、施工。3、验收: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作初步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等的验收,该验收合格不应视为货物内在品质的合格,也不能因此免除出卖人的质量保证义务。在货物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甲方应及时提出,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若乙方对于甲方的验收结果或质量异议不予认可,则甲方可以单方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该第三方的检测结果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上述协议书落款处有来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王少兵签字并加盖局公章、来安新城公司加盖印章及绣林公司法人王菲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另查明:2010年11月6日,来安县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为甲方与水安公司为乙方签订《来安县新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BT项目合作协议书》一份,合作建设内容为来安县新城区7.43k㎡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包括来安县新城区骨干路网、水系治理、公园等市政工程及来安中学新校区、行政服务中心、医院或者科技展览馆等公共建筑,预计投资额为10—15亿元,建设期3年,建设次序为先骨干路网,后公共建筑工程、水系治理、公园等。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第二条约定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建设次序、规模、工期等要求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来安中学新校区等工程。 又查明:来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称已变更为来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绣林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来安城建局的机构代码复印件、来安新城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机构代码复印件、水安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机构代码复印件、《招标文件》网络打印件、《安徽省来安县招标采购中标通知书》、《采购施工合同》、2013年9月2日来安中学开学典礼仪式网上截图、《现场检测报告》复印件、2013年11月1日《决算书》复印件、绣林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明复印件、广州银行网银转账回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收据、收条、运货物单、销货清单、2013年12月23日及2013年12月20日北京华安联合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就安徽省来安中学人造草坪足球场地、田径场地塑胶跑道、体育运动场地出具的样品检测报告、收据、监工记录、工程材料购配件设备报审表复印件、人造草皮铺设报验申请表复印件、人造草皮铺设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复印件、塑胶跑道面层铺设报验审批表复印件、塑胶跑道铺设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复印件、硅PU铺设报验审批表复印件、硅PU铺设工程质量检验收记录复印件、安徽省来安中学体育场地项目(二次)决算汇总表复印件、来安中学体育运动场篮球架报价统计表复印件,来安新城公司提交的工程材料设备报审表复印件、安徽领先康体设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网页打印件、转账记录复印件、来安一中体育场体育设施工程决算一览表复印件一份、转账凭证复印件、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印章,来安城建局提交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关于来安中学六标段结算审核的情况说明,郑寿德提供的证人侯某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
驳回原告广州市绣林康体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6268元,由原告广州市绣林康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海青 人民陪审员  欧康福 人民陪审员  姚丽国
法官 助理  陈悠燕 代理书记员  孙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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