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绣林康体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绣林康体设备有限公司、北京清宫中医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3执15075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绣林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樟边村为民中路沙英岗工业区12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231274578J。
法定代表人:王菲。
被执行人北京清宫中医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金航西路4号院1号楼3层317室(天竺综合保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9639596XG。
法定代表人:廉宏。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绣林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清宫中医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1民终6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立案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亦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经查,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北京清宫中医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4月15日);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上述账户内存款110747.76元,其中1561.76元转为执行费,余款109186元退付申请执行人。
二、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清宫中医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地产、车辆、证券的登记资料。
三、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清宫中医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清宫中医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供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对上述查封(冻结)财产需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前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否则将承担查封自然失效而被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风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黎碧云
审判员  庄 薇
审判员  邓海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黎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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