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海洋涂料有限公司

晋州市海洋涂料有限公司、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冀0183执1527号
本院在执行××市海洋涂料有限公司与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