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83民初1699号-1
原告:晋州市海洋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北尹家庄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065716819X。
法定代表人:尹巧曼,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大润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龙山街道办事处党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762861659R。
法定代表人:张道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晋州市海洋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大润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晋州市海洋涂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州市海洋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9元,减半收取1179.5元,保全费1120元,保费360元,合计2659.5元,由原告晋州市海洋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新法
陪审员 雷艳池
陪审员 雷 达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