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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州市海洋涂料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天马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83民初4138号
晋州市海洋涂料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天马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晋州市海洋涂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晋州市海洋涂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晋州市海洋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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