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83执1396号
本院在执行××市海洋涂料有限公司与东营富若达物资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明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按照(2019)冀0183执1396号执行通知书立即履行指定的义务。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0645.64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扣押、查封其等额的财产。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明维军名下存款或相当于510645.64元的财产,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清偿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