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民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莱州市宝地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683民初2454号 原告:山东民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市宝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系被告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山东民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市宝地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民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莱州市宝地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支付电梯安装款283400元;2、支付违约金49200元;3、支付律师代理费220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杭州XX电(扶)梯设备安装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被告)委托乙方(原告)安装位于莱州市××路××的64部电梯。合同签订后,原告安装了17#18#19#三幢楼共12部电梯并经验收合格,12部电梯安装费共计492000元。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安装费,2021年12月15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分三次向原告付清电梯安装款333400元,但被告仍未按补充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尚欠原告安装款28340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答辩称,原被告当时签了分期付款协议,第一期付款后,第二期正在协商的情况下,原告以给电梯做维保的理由进了小区,私自拆走了12部门机变频器。后来原被告协商的时候,原告态度很强硬,不付款就不装上门机变频器,导致电梯出现瘫痪状态,也不管业主。今年以后被告找到别家公司安装了门机变频器,开通了电梯,每部门机变频器进件加调试被告花费了2000元。 对于被告的答辩,原告称,原告确实把12部门机变频器拆走了。签了分期付款协议后被告并未按协议约定付款,根据合同第二条第三项在未按合同约定收到全部安装款的情况下,原告有权停止设备的任何使用,原告是根据合同约定正常的维权措施,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安装电梯的门机变频器,危害到了电梯的运行安全,原告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杭州XX电(扶)梯设备安装承揽合同一份。证实:2020年4月原、被告签订电梯设备安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揽安装宝地?XXX项目的电梯,该合同约定了电梯安装价款、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证据二、曳引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12份。证实:原告安装完毕的12部电梯于2021年8月9日已验收合格。 证据三、合同补充协议一份。证实:因被告未按承揽合同约定支付安装款,2021年12月15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分三次付清剩余安装款,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22年1月11日支付了5万元,被告未按补充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装款283400元。 证据四、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发票打印件一张、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一份,网银实时跨行转帐回单打印件一张。证实: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2000元,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对证据无异议。但需要说明补充协议期间的时候,被告与原告的任经理说过费用有点高,协商过可不可以先给一半,原告不同意。 对此,原告称被告应该在2021年8月9日验收合格之日起付清全部的电梯安装款,原告已经充分多次与被告进行沟通和协商,2021年12月15日又与被告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原告已经很顾及被告的情况了,是被告未按约定付款造成了本次诉讼。 对于违约金,被告在庭后提交书面补充意见,主张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过高,应按照未付款283400元计算违约金。原告庭后亦提交申请,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每周的违约金为以合同总价款2334000元的千分之五自2022年1月21日起一直计算至付清为止,以不超过合同总价款2334000元的10%为上限。 经审查上述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4月11日,原、被告签订《杭州XX电(扶)梯设备安装承揽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安装位于莱州市××路××的64部电梯,设备价合计2334000元。 之后原告安装了其中的17#、18#、19#共12台电梯并完成了验收和交付,被告付部分款。就剩余安装款333400元,原、被告经过协商于2021年12月15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分别于2022年1月1日前付66700元、于1月10日前付100000元,于1月20日前付166700元。2022年1月11日被告支付5万元,现***装款283400元。 原告因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委***进行代理,为此花费律师代理费22000元。 另外,原告认可将涉案12部电梯的门机变频器拆走。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电梯安装承揽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现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安装费2834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原告拆走电梯门机变频器的行为,原告主张根据合同约定在原告未收到全部安装款的情况下,原告有权停止设备的使用,这是原告的正常维权措施,并表示待被告付清安装款后同意将电梯门机变频器安装上。对此,被告主张原告私自拆走电梯门机变频器导致电梯瘫痪,原告称不付款便不装上门机变频器。本院认为根据承揽合同第二条第三款约定“在未按合同约定收到全部安装款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停止设备的任何使用”,故原告拆走电梯门机变频器的行为并未违反合同约定,且原告已经表示待被告付清款后装上门机变频器,故原告拆走的门机变频器的价值不应从被告应付的电梯安装款中扣除。 原告主张自2022年1月21日起要求被告承担的违约金,被告主张违约金过高。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本院调整违约金为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2834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违约金。 原告按照承揽合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22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莱州市宝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民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电梯安装费283400元、律师费22000元,以上共计305400元。 二、被告莱州市宝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民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2834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9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赵 静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