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303执保27号
申请保全人:辽宁宇通智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二段14-7号。
被保全人: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融汇街4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辽1303民初4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保全人朝***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1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朝***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
二、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