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纳若夏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某某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81执91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草铺街道麒麟村委会平地哨村小组。
法定代表人:和艳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泊江,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春,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58年10月28日生,汉族,曲靖市人,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现下落不明。
关于云南***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的(2018)云0181民初9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94185元及其资金占用损失(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03927.00元,申请执行费8439.00元。
该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材料,限定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到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已执行0元,尚有执行款603927.00元未执行到位。
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据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树荣
审判员  道永升
审判员  周 洪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