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洛川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川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之一号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629民初1635

申请人:洛川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洛川县。

法定代表人:李会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沈黎兴,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洛川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洛川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89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款中的43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川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执行款435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由申请人洛川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晖


一八年九月十日


员张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