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川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之一号
申请人:洛川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洛川县。 被申请人: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申请人洛川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洛川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款中的43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川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执行款435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洛川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