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湖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浙05执37号 本院立案执行的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案号为(2023)浙05执37号。应执行(2022)穗仲案字第8072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湖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应付未付的工程款结算款39890628.8元,逾期利息(以39890628.8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5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返还质保金3008808.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08808.54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49503.63元,律师费975600元,仲裁受理费456547元,处理费12600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湖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71元。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湖州市***22幢503室、21幢1602室、1604室分别作价1597726元、1731698元、1814634元抵偿本案应付义务。另第三人湖州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自愿代为履行11510865元债务,并以其在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处享有的房票兑付款11510865元抵偿本案剩余应付义务。10月7日,本院扣除执行费111912.09元后,将剩余款项汇至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