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03民初2978号
原告:***,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湖州市清远路919号4幢七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州南浔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锦绣路9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南浔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