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81民初3456号
原告:**市**建筑工程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市兰江街道***存叶家背后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J55HH63。
经营者:***,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冯瓴乡***尤台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清远路919号4幢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254938891R。
被告:***,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原告**市**建筑工程服务部与被告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市**建筑工程服务部于2024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建筑工程服务部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220元,合计2245元,由原告**市**建筑工程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