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湖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浙05执17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碧海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州碧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州南浔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本案应执行(2022)穗仲案字第20849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质保金、违约金、利息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6616876.56元。执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就案件处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放弃所有逾期利息和执行罚息,被执行人履行金额为26616876.56元,缴纳执行费94016.88元,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