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盛得佳实业有限公司、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02民初227号 原告:杭州盛得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同一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湖州市清远路919号4幢七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盛得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2024年3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盛得佳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盛得佳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盛得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