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一初字第918号
原告***,男,195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安市吉安县。
被告吉安市路达交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大道38号****花园8栋1**402室,组织机构代码7599607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均,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安市路达交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暂时无法提供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