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成工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后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厦执字第603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后支行。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厦门成工建设有限公司,(单号)莲前集团大厦21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厦门市金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洋字院金尚校区南侧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厦门市湖盛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5月19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1月29日出生。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11月1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仲裁字(2015)第359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成工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市金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市湖盛工贸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成工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市金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市湖盛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320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莲前东路288号第二层C-01、C-02单元店面及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洪文七里18号1801室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