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3民初1500号之一
原告:乳山市圣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经济开发区台湾路南创业1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永安殡仪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卧虎山公路8号小返乡后沟村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京科,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炳皓,男,199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然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乳山市圣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永安殡仪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乔炳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乳山市圣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乳山市圣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乳山市圣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乳山市圣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