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9民初2052号
原告:四川天宇坤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沙渠镇石泉村4组(沙渠工业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杨高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123号1幢6楼6号。
法定代表人:李楠,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天宇坤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四川天宇坤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天宇坤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金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原告四川天宇坤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天宇坤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9.00元,减半收取计645.00元,由原告四川天宇坤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玉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 莉
书 记 员 唐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