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8民初7738号
原告:四川天宇坤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沙渠镇石泉村4组(沙渠工业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杨高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静,男,汉族,公司副经理。
被告:成都泰合瑞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成华区新鸿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曾成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天宇坤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泰合瑞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天宇坤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天宇坤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伏治云
二○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