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9民初2133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四川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天宇坤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沙渠镇石泉村*组。
法定代表人:杨高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静,男,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系四川天宇坤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天宇坤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晓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