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彬绿园林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宝安区土地整备事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6民初4772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2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土地整备事务中心,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洪浪北二街长丰工业园D1-1栋4-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6597767828C。
法定代表人:彭涤。
第三人:深圳市彬绿园林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车公庙工业区泰然211栋工业厂房第八层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65680C。
法定代表人:罗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土地整备事务中心,第三人深圳市彬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17元,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蕾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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