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彬绿园林有限公司

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深圳市彬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4民初35658号
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7022号鲁班大厦写字楼16层北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562092Q。
法定代表人:宗有农。
委托代理人:窦莉,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彬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车公庙工业区泰然211栋工业厂房第8层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65680C。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69元(原告已预交8525元),按规定减半收取6034.5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受理费2490.5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吴日莲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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