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04执恢40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新汇林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刘正兴,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汉唐营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元生,总经理。
本院在四川省新汇林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成都汉唐营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成都汉唐营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德阳西部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因债务人德阳西部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已破产重整成功,故该笔债权由新收购公司支付,其向法院部分履行,该案与(2018)川0104执恢403号案件共同分配后,还剩余20233.86元,扣除执行费203元外,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新汇林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取20030.86元。该案被执行人除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外,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第三人又被其他公司收购,因多种原因暂未完全履行协助付款的义务。鉴于此,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待上述债权具备执行条件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5)锦江民初字第3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柒
审判员 鲁 通
审判员 王雪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 涛